为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纪律,维护学术道德,促进足彩胜负14场:学术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足彩胜负14场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教育部足彩胜负14场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足彩胜负14场: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兼聘职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款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第二款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为己用;
第三款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
第四款 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第五款 未参加创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第六款 故意一稿多投,造成严重后果;
第七款 请他人代写学位或学术论文;
第八款 购买、出售学术或学位论文,组织、参与论文买卖;
第九款 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十款 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第十一款 相同项目重复申报,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款 对他人恶意举报(或举报不实);
第十三款 项目与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行为,获得优惠待遇、奖励或其他利益;
第十四款 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受理相关举报或投诉,并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四条 举报学术不端行为应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要求实名举报,提供确切、真实的举证材料。
第五条 对受理的举报或投诉,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5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第六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核实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者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及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做出处理结论。
第七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影响重大的举报事件可以举行听证会进行调查。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实施作出裁决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裁决,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裁决和初步处理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者和被举报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举报者权益和被举报者的申诉权利,保护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不得对外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第一款 根据行为性质与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
第二款 在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和成果申报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的,取消其本次申报资格,全校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轻重,一至三年内学校各职能部门不得接收其各级各类的项目及评奖、评优申报;
第三款 在教学、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一至三年内取消其各级各类项目申报、评奖、评优资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称,三年不得申报校级学术荣誉。
第四款 在学术论文发表、专著出版、专利申请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一至三年内取消其各级各类项目、成果申报资格,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与职称晋升资格;
第五款 在校外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的本校教职员工,其学位论文撰写、答辩及发表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除所在学校给予的相应处罚外,足彩胜负14场:比照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访问、学习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举报者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在全校通报批评,三年内取消其项目申报、成果申报、评奖评优与职称晋升资格;责令向被举报者及其所在单位道歉,恢复名誉,补偿因恶意举报造成的相关损失;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纪检部门和群众监督。经查证核实,对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顺学院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