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足彩胜负14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足彩胜负14场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和《贵州省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
足彩胜负14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足彩胜负14场:第二学年起)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在班级前(15%)以内,上一学年度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上学年学习中没有补考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强自立,没有铺张浪费、追求奢侈的行为。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
第四条 名额分配及奖励标准
(一)名额分配
根据上级部门当年划拨足彩胜负14场:名额及各学院在校学生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
(二)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申请与评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一)宣传动员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文件制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文件,各学院根据文件要求开展本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宣传动员活动,让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了解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流程和工作时限,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都知晓学院评选工作的相关安排。
(二)个人申请
各学院组织符合申请条件并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学院的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请。
(三)学院初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初审,等额评审出初审合格学生,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复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报送的初审合格学生材料进行复查评审,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经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等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四)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开始执行。原《安顺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安学院通〔2017〕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