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学院通字〔2017〕21号
第一条 为加强足彩胜负14场:学籍管理,严格毕业资格审查,规范毕业证书发放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顺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资格审查是指学校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是否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等方面是否达到毕业要求而进行的全面审查,审查结论将作为学生毕业或结业的依据。
第三条 毕业资格审查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学籍信息审查
审查学生的学籍和个人准确信息,包括学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专业、学制等。
(二)成绩审查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
(三)品行审查
品行审查主要是核查学生在校期间的违纪处分情况,凡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撤销的学生都要接受该项审查。
第四条毕业资格审查一般在基本学制内最后一学期进行。
第五条毕业资格审查内容
(一)学籍信息审查
1.教务处依据学生在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册的学籍信息,整理预计毕业生名单,提供给学生所在学院核实学籍信息。
2.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教务处提供的预计毕业生名单组织学生核对个人信息及学籍信息,并将核对后的结果反馈至教务处,若学籍信息与学生实际信息不符,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二)品行审查
1.品行审查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受处分学生进行初步审查,经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后送教务处。
2.依据《安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分未解除的该项审查为不合格。
(三)成绩审查
1.每年三月份开始,学生所在学院按照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对预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所有课程及环节进行核查清理。经毕业补考,全部合格者,准予毕业;有课程不合格者,可结业或留级。在留级期间学生要重修不合格课程,待课程考核合格后随下届毕业生办理毕业证书。
2.对实行学分制管理的预计毕业生,学生已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未修满总学分的,学生可选择结业或延长修业年限进行补修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后准予毕业,未达到的作结业处理。
3.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重修,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考核不合格未发毕业证的,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时间。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重修申请或经重修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今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毕业资格审核程序
教务处汇总各学院提交的学籍及品行审查结论,结合学生成绩审查情况形成毕业资格审查报告材料及毕业生、结业生名单,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无异议后,上报全国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后办理毕业证书。
第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