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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足彩胜负14场印发 《安顺学院公开招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11 08:21:47 点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足彩胜负14场:教职员工公开招聘工作,提高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足彩胜负14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足彩胜负14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黔组通〔2011〕133号)以及《足彩胜负14场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3〕10号),结合足彩胜负14场:公开招聘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顺学院新进教职工,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公开引进)。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在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进行,坚持全校宏观管理与用人需要相结合,按需招聘、按岗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人员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岗位设置和人员结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岗位空缺、编制计划下达的前提下,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学院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招聘时要成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原则上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年龄、身体条件,年龄条件一般应为40(含)周岁以下,招聘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和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人员可放宽至45(含)周岁以下,招聘专业技术高级职称人员或其它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

(六)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七)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八)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被开除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七条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等方式为特定人员设立特定条件。

第八条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以及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应聘资格,三年内不得应聘足彩胜负14场:任何岗位。

第九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部门(二级学院)申报招聘人员计划及岗位相关要求;

(二)人事处核定编制及核实岗位情况,结合用人部门(二级学院)申报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分管院领导、校主要领导审核后,提请学院党委会议讨论;

(三)经党委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市人才交流中心审定;市人才交流中心同意后,由人事处发布招聘信息;

(四)人事处受理应聘人员报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考试,公示考试成绩及名次;

(六)考核;

(七)体检;

(八)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报学校党委会议确定拟聘人选;

(九)公示拟聘人员情况;

(十)报市人社局审批;

(十一)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方案、信息发布、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十条公开招聘各类人员,应根据各部门人员编制、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和相应岗位空缺等情况,制定招聘人员计划,并经二级学院(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申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人员的数量。

第十一条年度招聘人员计划通过后,报人事处汇总,制定招聘方案,报校党委会议审议、报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聘岗位、专业、数量等;

(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的时间(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考试的时间、方式与科目内容、范围等;

(五)考试成绩计算方法(含笔试加分政策及办法,笔试和面试折合后相加总成绩相同人员的排序方法);

(六)考核的内容、标准和要求;

(七)拟聘人员确定及其公布方式;

(八)咨询电话、举报或投诉电话;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招聘人员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学校网站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公开招聘的信息同时送市政府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3: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急需或短缺专业岗位可适当降低比例并发布招聘岗位调整信息,引进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可不设开考比例。

第四章笔试与面试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各类人员的考试应根据专业以及岗位特点,以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职业素质和工作技能为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考试可采取笔试(职业能力测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可设定笔试最低分数线,低于笔试分数线的,不得进入面试。

第十六条笔试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原则上不低于笔试总成绩的70%;专业科目考试(测试)根据招聘岗位需求和专业要求,由用人的二级学院或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组织、人事人才考试服务机构具体操作。

第十七条应聘工勤技能岗位和实际操作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可根据需要着重实际操作技能测试。

第十八条笔试(测试)应严格执行保密准则,选择富有命题经验的专家命题,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笔试成绩由学校公布,考生可自行到相关网站上查询。

第二十条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笔试成绩的加分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进入面试人选按照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特殊情况经学院研究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并设置面试入围最低分数线。末位出现并列的可相应增加进入面试人选,但与拟聘人数之比不得高于5:1。面试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面试应根据岗位实际需要,采取试讲、答辩、结构化面谈、小组讨论、情景模拟、实际操作(演示)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应聘人员是博士及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可只进行面试,学院可设定面试最低分数线,低于面试最低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第二十三条面试前,须制定面试方案,并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面试方案中应明确面试的方法、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办法,面试考官的组成方式以及监督办法等。

第二十四条面试考官原则上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部门相关专业人员、人事部门推荐的具有面试考官资格证人员和其他适合担当考官的专家共同组成,考官人数应为奇数,一般在5人以上(含5人)。

第二十五条公开招聘考试结束后,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计分方法,将笔试、面试成绩合成(或折算合成)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由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公布。

第五章考核、政审与体检

第二十六条学院对通过考试的拟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主要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学院将对通过考试的拟聘人员进行政审,未通过政审的,终止招聘。

第二十七条体检人选根据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学院按照实际招聘岗位人数等额在三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组织进行。

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标准和规程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应聘人员经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依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六章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九条根据考试、考核、政审、体检结果,经学院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后,须将进入面试考生的专业、学历和其它资历资质证明以及笔试试卷、面试考官评分表等材料存档备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并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范围与招聘信息发布范围一致,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选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学校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三十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一条决定聘用的,由学校校长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加盖学校公章确定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一般不超过6个月(应届毕业生不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应依法终止或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出具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公开招聘工作结束后,学院人事处到市人社局、市编委办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有关入职材料存入新聘人员档案。

第三十四条招聘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学院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新聘用人员信息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会保障厅备案。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聘用到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学院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社会公信力。

第三十七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细则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学校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学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细则其他情形的。

三十九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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