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顺学院(以下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顺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以下均称学生)的管理。对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足彩胜负14场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有另行规定、办法的,同时按照另行规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外,具体条件以及期限等按照学校足彩胜负14场本、专科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具体办法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本专科学生入学资格复查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学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本科学生所修的课程要分别记载课程的实际得分、学分和学分绩点。
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在相应考核结束后的下一学期开学之后两周内进行一次补考,补考成绩最高以60分或及格计并标注。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的,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根据各环节教学要求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给予补考机会,应予重修。
课程学期期末考试或考查经一次补考仍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或退学规定的,可以重修,但每门课程重修次数不超过2次;教育教学环节不设补考,可重修,但每个教育教学环节重修次数不超过2次。网络教学课程的补考或重修按照学校足彩胜负14场网络课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修完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完成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经考核合格,准予升级。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均达到90分,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
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累计人文社科类达4门(个)课程(环节)、理工农科类达5门(个)课程(环节)不合格的学生,予以留级。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留级一次。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辅修管理办法,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的课程和学校认可的跨校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辅修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学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相应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获得课程重修或者毕业前申请一次课程补考的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学分),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从课程性质、内容、学时(学分)等方面会商,确定是否作为有效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背学术诚信的,可取消或限制其取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具体按照学校足彩胜负14场转专业的办法执行,遵循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实施公示制度。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根据情况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出具证明,由贵州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接受贵州省教育厅足彩胜负14场学生转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原则上不超过规定学制两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不超过一年,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但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校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创业需要休学的,学校优先批准,其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原则上不超过规定学制三年。
创业期间的学习和经历等可作为学生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教育、公共选修课等教育教学环节和课程的学分认定,并计入学业档案。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籍保留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经补考后考核仍不及格和教育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人文社科类学生累计达8门(个)课程(环节)、理工农科类学生达9门(个)课程(环节)不合格的(门数、个数计算按照学校课程考核办法执行);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节(含50节)以上的;
(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学生经所在学院警示后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或请假逾期达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之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按照学校学籍管理具体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以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考核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有权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贵州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学生应自觉维护安全、稳定、文明、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有违校规校纪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有权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足彩胜负14场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团委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校委托团委具体管理学生团体。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应当按学校相关规定经党委宣传部报学校批准。学校委托党委宣传部具体管理校外组织、人员到本校开展的讲座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足彩胜负14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足彩胜负14场学生住宿管理的制度和住宿相关公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按照规定择优推荐到市、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生毕业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规定和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向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考试(含学业学术诚信)纪律、其他方面纪律的学生,分别以教务处、学生处为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于发文前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应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处分建议,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由教务处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可由校长事先授权,也可由校长追认授权。
除有特殊规定或经校长授权,校内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无权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和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以学校发文为准。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有第五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从重、加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已迁入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校为其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与工作规则、学生申诉处理具体办法按安顺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具体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定性或处理、处分等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在学校已送达复查决定书又提出申诉的,学校可不受理,或虽受理但可不设作出决定的期限。
学生对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的申诉宜首先向学校提出,但学校尊重学生就处理、处分和复查决定书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内设机构及学校、内设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内设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分别向贵州省教育厅或者学校投诉。
学校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内设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令或由内设机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违纪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学校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修订、可以补充制订学生管理相关本级制度,报学校批准或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学校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内设机构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安顺学院。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安顺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安学院通〔2014〕25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下一条:安顺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