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学院通字〔2017〕21号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在校学生注册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顺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足彩胜负14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安顺学院学籍的学生,并含延期毕业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注册,是指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于规定期限内进行在学资格认定。未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其学籍有效性自动中断。
第四条 教务处全面负责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并与学校各学院、学生处、计财处、学生资助中心等部门共同构成学生注册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五条 各学院配合做好学生注册的宣传工作,及时将注册的相关规定告知学生,督促学生按时完成注册,并在规定时间内收齐已完成电子注册学生的学生证,到学院加盖注册章。
学生因休学、退学、复学、转学、转专业、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所在学院督促学生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第六条 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注册:
(一)按学校规定缴费并按时返校;
(二)已办理了助学贷款、减免学费、缓交学费等手续,并按时返校;
(三)已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在暂缓注册截止日前返校。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办理注册手续:
(一)学生在休学期间;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保留学籍期间。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九条 电子注册的期限为:学校每学期规定的开学日前两个工作日起,开学日后五个工作日止。暂缓注册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院在规定时间内代其完成电子注册,并将此类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待学生到校后,由所在学院收齐学生证,统一加盖注册章:
(一)按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在外实习或学习,不能按时到校履行注册手续;
(二)在校外执行学校安排任务,不能按时到校履行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未按要求完成注册,其学籍有效性自动中断,不能参加任何教学、培养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